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09-04-27浏览次数:19

详情见附件通知。附件中的文件对研究生同样适用,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于5月底前将代偿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交到研究生院管理办(四牌楼校区逸夫建筑馆205或九龙湖校区纪忠楼103)。

附件: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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